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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县(区)交通部门
  交通厅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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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 )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执行国家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;拟订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、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;组织拟订公路、水路运输有关政策、准入制度、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;指导公路、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。

( 二 ) 承担道路、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。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;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;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。

( 三 )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。负责全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;负责船员管理和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、登记等工作;负责自治区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、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;指导市、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。

( 四 ) 承担公路、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。组织协调公路、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;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;负责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。

( 五 ) 指导公路、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;组织协调国家、 自治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;负责自治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。

( 六 ) 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,监测分析运行情况,开展相关统计工作,发布有关信息;指导公路、水路行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。

( 七 ) 负责全区物流行业的管理工作;负责自治区口岸管理协调工作;负责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工作。

( 八 )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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